货拉拉跳车,货拉拉跳车案

货拉拉跳车,货拉拉跳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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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的结果是什么判决的结果是判刑一年缓期一年。

这件事情的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这件事情很简单。女乘客通过货运司机下单搬家,全长11公里。货运司机拉货时,司机问女乘客是否需要帮忙搬货和卸货。该女乘客多次拒绝将衣服、宠物狗等物品搬离家中并放入货车。司机多次催车,对女乘客的行为不满。为了节省驾驶时的时间,货运司机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引起乘客恐慌。乘客与货车司机多次交谈,提出他偏航,但司机没有给他一个合理的答复。可能是因为恐慌,女乘客探出车外,最终从车上摔了下来。司机发现她从车上掉下来后,轻轻刹车,把车停了下来。最后,她发现自己躺在地上,头在流血,获救后死亡。

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是什么?

司机说他没有错。受害人跳车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司机进行了二审。法院称,当时司机已经发现乘客探出车外会是最危险的,他可以劝说女孩,但司机没有及时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导致受害者从车上跳下死亡。这名司机已经开车多年,但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受害者死亡。因此,驾驶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伤人。人。所以,原来的审判法是正确的,量刑也是很恰当的,所以法院才会维持原判。

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判决的结果是判刑一年缓期一年。司机在拘留过程中签署了认罪和处罚书,根据检察院的结果,他认为可以判处一年缓刑。从以上可以看出,司机在这个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虽然乘客也使用了过度的语言和动作,但在这个过程中要及时稳定客户的情绪,毕竟司机造成了这个结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货拉拉用户搬家途中跳车身亡是怎么回事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在湖南长沙,年仅23岁的女子车莎莎使用货拉拉搬家跟车途中,突然从副驾驶位置跳窗,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有报道称,在本次行程中,司机曾有三次偏航,而受害者在医院期间,货拉拉也迟迟未能探望,与家属面谈时间也一拖再拖。

据悉,受害者车女士是湖南岳阳人,家中独女,在长沙从事招聘类工作,同事反映其工作积极努力,一直是招聘冠军,正准备买房,而且性格善良,还说这是最后一次搬家,马上就要买房了。

目前,涉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扩展资料:

货拉拉官方回应此事:

货拉拉在回应中表示,事情发生在2月6日(腊月二十五),车女士在货拉拉平台预约搬家订单,在当晚跟车途中跳车,司机周某立即拨打120送医,后车女士因医治无效去世。

2月8日,货拉拉从警方获悉事件,成立专项处理小组配合警方提供资料,次日抵达长沙,与车女士的家属取得联系,表达深切歉意和负责到底的态度。

2月11日,货拉拉与家属就善后事宜展开第一次商谈,未能达成一致,而鉴于当日为除夕,在警方建议并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春节假期后继续商谈。

2月18日假期结束后,货拉拉继续联系家属,20日获得回应,目前正与家属约定商谈善后的时间。

货拉拉表示,目前长沙警方正在对事件持续进行调查,尚未形成定性结论,货拉拉将继续全力配合警方工作,对于在该事件中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绝不会有一丝逃避。

参考资料来源:齐鲁壹点-23岁女子搬家途中跳车身亡!货拉拉官方回应

货拉拉跳车事件司机判多少年

货拉拉司机被判1年缓刑1年。

引起广泛关注的“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一审宣判。2021年9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周某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某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某春心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某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某春仍未理会,最终导致车某某从车窗坠落。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周某春违背平台安全规则,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某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2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周阳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书面上诉状中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审理期间,周阳春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检察机关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其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车某某拒绝接受付费装车服务并支付延时等候费,导致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自行选择一条相对省时但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四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车某某心生恐惧,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了车外,可能坠车,虽打开双闪警示后车,但未采取制止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车某某因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0日死亡。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阳春在平台接单后,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两次提议有偿搬运服务被拒而心生不满,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无视车某某四次反对偏航的意见,在晚上9时许执意将车驶入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给车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周阳春在发现车某某探身车外、可能坠车的危险情况下,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致车某某坠车身亡。周阳春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其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坠车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及时通知辩护人阅卷,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依其申请调取了相关材料。对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评议,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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