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没有明确规定有产假

目前,全国各地女职工享受产前产后假期的种类和时间不尽相同,但天津市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由于产假本质上是病假,所以产假的待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的规定。

法律基础:

1.女职工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休孕期休孕期的,休孕期休期时间按所在单位实施的疾病治疗规定办理。单元。

2、休病假满六个月后领取疾病补助的女职工,自计划生育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补助,代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仍需请病假的,自产假结束之日起继续支付病假费。

3、因生育而休假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与产前病假和生育保障休息时间一并计算。 4、女职工不实行计划生育怀孕,其生育、病假、生育等待遇仍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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