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谁有权决定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

手术室外,医生问着急的丈夫:“情况危急,是保护孩子还是保护大人?”

家住广州的梁先生最近又添了一个女儿。因为羊水过早破了,妻子进产房时已经昏迷不醒。医生让梁先生签一份“万一发生意外,是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宝宝”的决定书。

虽然最后没有出事,但梁先生觉得自己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说:“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再说大人小孩都没事,医生为什么要吓唬我们,让我们受苦呢?”很危险,要不要保护大人?还是孩子?”医院有必要让产妇家属做出这样的选择吗?而作为孕妇,难免会想:“这个时候我的人生会不会由别人来决定呢?”

记者调查:公立和私立医院情况不同

产房外“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的抉择,让产妇的家人举步维艰。那么,医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让家属做出这样的选择呢?记者采访了广州多家医院发现,并不是每家医院都会允许产妇家属做出这样的选择。一般而言,公立医院坚持以“妈妈的安全”为原则,而私立医院则会更加关注医疗纠纷。大多数家庭成员将被要求签署此类“知情同意书”。

省妇幼保健院:院方将尽力避免家属做出这样的选择

“在我们医院,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陈云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果母亲因怀孕或分娩而有生命危险,医院会尽最大努力首先挽救母亲的生命。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不仅在生命伦理学上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刚出生的宝宝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好。妈妈自身的系统也是最先保存自身供给的“身体。还可能伴有严重的疾病。除非母亲送院时已经严重昏迷,或者因车祸不值得抢救,否则医院会选择保护大人。”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本着“妈妈安全,宝宝第一”的原则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妇产科副主任李英涛告诉记者,这家医院绝对不会出现让家属选择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本着‘妈妈安全、宝宝第一’的原则,确保母子安全。除非妈妈遇到自己生命无法挽救的情况,否则妈妈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不允许家庭成员做出‘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的艰难决定。”

私立妇产医院:几乎每一位准父母都会经历这样的选择

“在我们医院,每一位即将进入产房的准妈妈都要签署这种‘知情同意书’。一般来说,只有即将生产的宝宝的父母才有资格签署同意书。” .在同意书上签字,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签字。”广州一家民营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先生告诉记者。

“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业规章制度的要求。无论多么简单的医疗手术,只要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医生都必须征求患者的意见或“他的家人。因为医疗手术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样的手术在不同的病人身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通过签字同意环节,医院可以采取主动,帮助减少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王老师认为,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种情况会越来越普遍。

争议:谁有权签署“手术同意书”?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危及产妇生命的急症,且短时间内无法与产妇家属达成共识,大部分医生都会按原则处理。最大程度保障妈妈的安全。然而,一些医院在产妇分娩过程中无法为自己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征求家属同意选择“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的做法引发了很大争议。

患者:让别人决定自己的生命权是不合理的

大部分接受采访的孕妇表示相信自己的丈夫会选择“宝大人”。不过,也有人提出质疑:如果丈夫“传宗接代”是自私的,或者夫妻关系不好,或者母亲昏迷,直系亲属都不在身边,会不会让别人决定母亲的命运有多可怕?一些接受采访的女性读者表示:“难产是对女性权益的侵犯,在母子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家庭成员选择‘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 .这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

医院:避免医患纠纷,需按规矩办

要求家属签字同意“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的医院认为,他们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的。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9月1日实施的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号,“需要患者书面同意的医疗活动,患者应当签署同意书。患者没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病不能签字的,由其近亲属签字。”

院方坚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家属符号。

专家意见:可考虑术前公正性

针对“保护大人还是保护孩子”的争论,谈华林律师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产妇的人格权,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谭华林认为,医生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避免了一些过程中的医疗纠纷。不过,在“近亲属签字”部分的规定也存在明显漏洞:如果重症孕妇已经昏迷,那么由丈夫签字,很难保证“留守”的情况。孩子第一”。

专家举了一个例子:“上海一位准妈妈突发难产,情况紧急,但丈夫出差,女方父母不在上海,当时医生第一时间通知男女双方父母,女方父母第一时间赶往上海,但需要四五个小时左右才能到达,但医院需要

要在一个小时内立即签字做手术,否则母子都保不了。当时在医院的只有男方父母,医生问男方父母‘保孩子还是保大人?’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况下,选择了‘保孩子’,结果,这位母亲不幸身亡,而她的孩子保下来了。”“也许这样的案例比较极端而且并不多见,但只要出现一次,对于产妇本身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对高危产妇手术进行术前的公证是较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既可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又能够消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专家同时提醒待产的准爸妈,如果产妇本身已经存在较大的安全生育风险,最好把这种决策提前商定好,在产妇身体、精神状态较好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母亲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时应该如何抉择?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母亲的“生存权”大于胎儿出生的“出生权”。因为“出生权是生存权的延续。”“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问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国才有,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也照此行事。

在美国,“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询问通常是在临产前进行的,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况下,由母亲来做选择。也有一些国家承认胎儿生命权的空间更大。

美国早期的判例则倾向于保护胎儿,法院经常许可强制输血,甚至许可为了抢救胎儿的生命不顾孕妇的反对实施大手术。

在意大利,参照《阿根廷民法典》的规定,把胎儿叫做“有待出生的人”,与“具体存在的人”对立。所以,胎儿的生命权得到了重视。

迪拜的法律则规定,如果母亲在车祸中误伤胎儿导致流产,需要被判处“误杀罪”。对造成胎儿死亡做出的罚款是造成一名妇女丧生的罚款的10%,大约为5500美元。(冯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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